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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2025-08-24IP属地 湖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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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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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坚决惩治恶意失信行为。(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将“失信”与“失能”区分,体现了司法对被执行人权益的精细化保护。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因疾病、失业等客观原因丧失履行能力,却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此举通过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失能”者提供救济通道,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避免司法惩戒过度扩张。但需警惕“恶意失信”行为的规避风险,法院应通过严格审查财产线索、强化执行联动机制,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程序漏洞逃避责任。未来可探索建立动态评估体系,结合收入、健康等综合因素判断履约能力,推动执行工作更加人性化与科学化。



【政策发布】


【价格法修正草案: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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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价格法修正草案聚焦政府定价、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法律责任三大领域,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价格监管需求。针对平台经济中的“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问题,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助于遏制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但需注意条款的可操作性,例如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的量化标准,避免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此外,加重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虽能增强威慑力,但也应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防止“一刀切”式监管挫伤市场活力。建议配套出台实施细则,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法律落地实效。



【国内热点】


【青海:挪用43万元民生款,村委会主任被判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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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间,田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及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职务便利,私自掌控协会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通过篡改贷款合同、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等手段,先后十一次挪用资金共计4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43万元民生款,反映出基层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在于“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本案中,田某某通过伪造材料长期侵吞扶贫资金,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法院量刑时已综合考虑犯罪金额、退赃情节等因素。此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需加强财务审计与权力制衡,民政部门应定期抽查惠民资金流向,防范“微腐败”侵蚀群众利益。同时,应畅通村民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层治理格局。


【湖北:农民种植四千多株罂粟,被判二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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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王某兴从韩某凤(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枚罂粟果实。同年8月,王某兴在明知种植罂粟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罂粟种子播种在其住房南侧菜园旁一地块内。2025年3月17日,兴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兴种植的罂粟苗查获并铲除。经清点,王某兴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058株。兴山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王某兴种植4058株罂粟被判缓刑,体现司法对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的审慎权衡。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即构成犯罪,但本案被告人系初犯且主动配合铲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过,罂粟作为毒品原植物,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法院在量刑时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以贩养吸”等潜在风险。司法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关注农村地区普法教育的缺失,通过以案释法提高群众对毒品原植物的辨识能力,从源头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国际热点】


【新加坡:先后与两人假结婚,男子判监20个月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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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吴某丰为了偿还债务,先后与两名越南女子假结婚,换取1万4450元的酬劳;还为了3000元把Singpass户头资料交给不明人士,结果非但分文没收到,资料反被对方用来开设三个银行户头,转移逾400万元款项。吴某丰共面对19项控状,包括抵触移民法令、雇用外来人力法令和滥用电脑法令。他承认其中七项,法官将余项纳入考量后,判他坐牢20个月6周,罚款1万8000元。(来源:联合早报)

【国咨说】

吴某丰为牟利参与跨国假结婚,最终面临监禁与罚款,凸显新加坡对移民欺诈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新加坡《移民法令》,协助他人非法入境或居留可处高额罚金及长期监禁。此案反映两大问题:一是跨境人口贩卖与证件伪造的链条化趋势;二是虚拟货币支付加剧资金追查难度。我国应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司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严打“假结婚”产业链。同时,需完善国内移民中介行业监管,切断非法利益输送渠道,防范类似犯罪向境内蔓延。



【学者观点】


【郑曦 陈德露(北京外国语大学):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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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对实现犯罪治理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其一,基于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要求,作为诉讼主体的人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应有权决定同意;其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纳入”模式为同意原则的适用预留了规范空间;其三,任意性侦查与协商性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可能。在构成要件上,有效同意包括自愿之同意、知情之同意和特定明确之同意,需通过自愿性审查、事前告知等机制予以保障。在特定情形下,信息主体有权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其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删除、封存和匿名化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准确适用,既是对现有刑事诉讼对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合理保障,亦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保护与指引。(来源:求是学刊202503《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

【国咨说】

郑曦教授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原则,具有理论创新价值。传统刑事侦查强调“职权主义”,但数字时代海量数据的收集易侵犯隐私权。同意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限定条件:一是侦查行为需符合比例原则,不得滥用技术手段;二是同意必须基于充分知情且自愿作出,可通过律师在场、书面声明等方式保障有效性。然而,刑事侦查的特殊性决定了同意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例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调查不宜依赖同意。未来修法时可增设“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取证前履行告知义务,并建立独立的隐私权救济机制。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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