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5起“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日期:2025-08-02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ww.soyinfo.com/mobile/news/show-htm-itemid-1326.html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厂中厂”治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租赁双方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5起“厂中厂”

为持续深化“厂中厂”治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租赁双方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5起“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警示租赁双方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一

2025年5月22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恒科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恒科公司4号厂房三楼并线车间西南角出口被锁闭。经调查,恒科公司租赁常熟惠祥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祥诚公司”)的厂房,4号厂房三楼并线车间西南角出口是恒科公司和惠祥诚公司共用的出口,该出口钥匙由惠祥诚公司保管,检查当天该出口被惠祥诚公司锁闭。

惠祥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栋生产用房,由6家单位承租并进行生产经营,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未对全厂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组织全厂区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9日,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奔多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厂区共有16家承租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部分承租单位开展过安全检查,但安全检查未定期、未全覆盖,未向承租方提供厂房、设备等技术交底材料;2.未对照其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综合预案演练和专项预案演练。经查,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江苏奔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等规定,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8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中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某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常州中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3月20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通泰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场所出租给某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免除了出租方的事故责任,且未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南通通泰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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