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居住遭查封 法院:可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5-08-02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ww.soyinfo.com/mobile/news/show-htm-itemid-1364.html
核心提示: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其中“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其中“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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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并以其51套房屋(包含案涉房屋)作抵押。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后,韩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不服,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4月2日,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金额20.51万元,合同签订后,韩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据。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韩某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韩某及妻子、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韩某名下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由于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因此,其所购商品房仍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样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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