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剧丨古事今说“荔”险记--从《长安的荔枝》联想到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5-07-25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ww.soyinfo.com/mobile/news/show-htm-itemid-371.html
核心提示:剧中,李善德准备购回老宅,因缺少资金,故向酒肆老板十七娘借贷,没想到却落入高利贷陷阱。那么,现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制的?首

剧中,李善德准备购回老宅,因缺少资金,故向酒肆老板十七娘借贷,没想到却落入高利贷陷阱。那么,现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制的?

首先,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剧中,十七娘在向李善德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将本金一百五十贯写作“功德”,将月利息四分写作“福报”,约定借期两年需还款二百九十四贯,该笔借款年利率已高达48%,远超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设置的法定上限。虽然十七娘对合同措辞进行了美化修饰,但无法掩盖高利放贷的事实。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李善德需偿还本金,以及最高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剧中,十七娘系从事餐饮行业,没有取得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且不是使用自有资金,而是吸收酒肆客户的大量资金后再对外转贷并赚取差额,故其与李善德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李善德对合同的无效并不存在过错,故其依法仅需偿还借款本金。

其次,刑事层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如前所述,十七娘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在非法集资后又实施了向公众高利转贷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她还指使众多打手到李善德家里催债,责令交出房契并以将他的女儿发配为奴进行口头威胁,此行为未单独构成犯罪,只能按非法经营罪酌情从重处罚;但如果日后的非法催收行为变本加厉,达到单独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可能与非法拘禁、拐卖儿童罪等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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